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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陈新国、张莉、张世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陈新国,张莉,张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527767-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4号。负责人:俞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3541-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陈新国。被执行人:陈新国,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85年8月7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世彬,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陈新国、张莉、张世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