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向东与陈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向东,陈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95号原告:苏向东,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陈明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苏向东与被告陈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向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