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守恒与陈自怀、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恒,陈自怀,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守恒,男,汉族,1944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自怀,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办事处叫鸡岭巴陵天下大楼。法定代表人陈自怀。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46号荷塘月色小区5栋101、201号。法定代表人陈自怀。被执行人衡阳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吉祥街吉祥花园B栋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易少波。申请执行人杨守恒与被执行人陈自怀、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巴陵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守恒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旿审 判 员 伍狄代理审判员 黄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