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涿鹿隆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赵燕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涿鹿隆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赵燕军,赵凤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财保6号申请人:涿鹿隆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丽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燕军,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涿鹿县。被申请人:赵凤燕,女,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涿鹿隆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燕军、赵凤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涿鹿隆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凤燕名下的楼房一套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凤燕位于涿鹿县涿鹿镇怡馨家园住宅小区A区3号楼661室(房产证号:涿房权证涿鹿镇字第××号)楼房一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