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李武权与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武权,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店子乡吕家岘子行政村武张咀自然村。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瑞,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8115997-5。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武权与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武权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364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武权请求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20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武权劳动报酬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武权已领取案件款20000元。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武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甘肃旺佳恒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4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2--2-{文书日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