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古卓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卓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337号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盛智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静瑶,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靓,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卓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现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卓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3元,由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李福康人民陪审员 王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