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特1号申请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建超财富广场5幢8室。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该公司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东三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科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东三道北侧办公、车间、厂房(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东五街东侧(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13387.50平方米工业用地[洪国用(2014)第3103号]等房产及土地,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及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合同金额为2000000元,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以东三道北侧办公、车间、厂房(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东五街东侧(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13387.50平方米工业用地[洪国用(2014)第3103号]等作为抵押物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我行已经在洪泽区房管局及洪泽区国土资源局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9月15日,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按照年利率7.8%计算,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经我行多次催要未果。截止2017年5月17日,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余额为2000000元,利息326742.36元,合计2326742.36元。现根据相关法律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特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间内,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申请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及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东三道北侧办公、车间、厂房(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配电房、门卫(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东五街东侧宿舍楼(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宿舍、厂房、厂房(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东三道北侧13387.50平方米工业用地[洪国用(2014)第3103号]作为抵押物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和国有土地他项权证(洪他项2014他押第234号)。抵押权人均为申请人。双方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抵押物保管费和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房屋他项权证书载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00000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载明担保金额最高额人民币500000元整,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款、违约金及有关税费。此外,双方还约定: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9月15日,年利率7.8%,每月21前结息。截止2017年5月17日,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26742.36元未能偿还。现借款已到期,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人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产和土地,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三道北侧办公、车间、厂房(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配电房、门卫(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东三道北侧、东五街东侧宿舍楼(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东三道北侧、建材机械厂东侧宿舍、厂房、厂房(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高良涧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4032**号)、东三道北侧13387.50平方米工业用地{[洪国用(2014)第3103号]、洪他项2014他押第234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2707元,由被申请人洪泽龙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