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被告王维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王维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56号之一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148号。负责人:朱永强,职务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恒辉,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翠,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被告王维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650.00元,减半计取330.00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赵良友人民陪审员 古利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