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卞井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卞井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785号原告: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98号1210、1211室。法定代表人:梅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卞井兰,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卞井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南京爱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