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岱与陈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岱,陈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231号原告吴岱,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龙,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京广南路。原告吴岱诉被告陈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岱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