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兢与胡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兢,胡军,刘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兢,男,生于1979年7月1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秦庄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胡军,男,生于1979年4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开发区荟景新园*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庆丰,女,生于1981年5月2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胡军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兢与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向申请执行人张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13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算;另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两次借款的利息总计以22万元为限)。承担案件受理费157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军、刘庆丰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幢7层5-702室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654**),和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层100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00685**)。现双方当事人与房屋买受人吕秀平达成变卖协议。买受人吕秀平以130万元价格购买该房产,用以偿付其上述债务;并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在买受人吕秀平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胡军、刘庆丰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幢7层5-702室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654**),和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荟景新园-1层100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00685**)过户在买受人吕秀平名下。二、买受人吕秀平(身份证号:612728195611151442)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