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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卢国书、郭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书,郭春海,李玉英,石强,郭俊玲,付淑清,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98号申请人:卢国书,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郭春海,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李玉英,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石强,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郭俊玲,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付淑清,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法定代表人:郭春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石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卢国书诉被申请人郭春海、李玉英、石强、郭俊玲、付淑清、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国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石强、郭俊玲名下位于莱芜市高新区汉江大街15号月泊湖庄园5幢西105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6)莱芜市不动产权第0001726号),申请人卢国书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AJINS50Z0117Q000045V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强、郭俊玲名下位于莱芜市高新区汉江大街15号月泊湖庄园5幢西105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6)莱芜市不动产权第0001726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日起至2020年6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卖、赠予他人、过户等相应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胥文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