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继权与王付廷、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继权,王付廷,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03-1号申请执行人申继权,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廷,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继权与被执行人王付廷、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继权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12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付廷、张艳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继权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