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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继权与王付廷、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继权,王付廷,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03-1号申请执行人申继权,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廷,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继权与被执行人王付廷、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继权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12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付廷、张艳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继权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