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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财保9号申请人: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申请人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在银行账户内“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资金”专项资金5867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7第22D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建越西县幼儿园教学楼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工程竣工后,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586700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的账户内“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资金”专项资金586700元。案件申请费3454元,由申请人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轩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