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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路71号院4号楼一层B36。法定代表人刘宝占,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明、邱维雨,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匡宇清,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所长。上诉人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空华雅股份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淮海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9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空华雅股份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淮海路派出所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天空华雅股份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空华雅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谢宇飞审判员  魏法永��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