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08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某,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汝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