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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国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269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跃峰,公司经理。被告:张国春,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张国春已缴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