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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褚松申请保全沈会泉、何丽琼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松,沈会泉,何丽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630号申请人:褚松,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沈会泉,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何丽琼,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褚松与沈会泉、何丽琼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会泉、何丽琼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519号房屋(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0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褚松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川HCCC**号宝马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会泉、何丽琼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XXX号房屋(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C**号)。二、查封申请人褚松所有的川HXXX**号宝马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