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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栋梁与李银树、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栋梁,李银树,刘爱玲,刘小玲,刘馨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015号原告:黄栋梁,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李银树,女,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刘爱玲,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刘小玲,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刘馨嘉,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栋梁诉被告李银树、刘爱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栋梁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黄栋梁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应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