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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月娥与孙艳艳、杜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娥,孙艳艳,杜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黄月娥。被执行人:孙艳艳。被执行人:杜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月娥与被执行人孙艳艳、杜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艳艳、杜志杰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商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艳艳、杜志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月娥借款本金3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艳艳、杜志杰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孙艳艳、杜志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