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林与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669号申请人:杨林。被申请人:罗涛。被申请人: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20-1)。营业执照:9121010355075240XG。被申请人:闫俊。申请人杨林与被申请人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名下150000元现金或查封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0603041900338567674保函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名下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845元,由申请人杨林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