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会娟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娟,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987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娟,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该公司董事长。张会娟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张会娟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幢2单元12层中南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费用原告张会娟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会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幢2单元12层中南户的房屋权属办理至张会娟名下。二、申请人张会娟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