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饶文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饶文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645号原告:李世平,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饶文举,男,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平诉被告饶文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李世平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