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秀清与崔丹丹、董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清,崔丹丹,董学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514号原告:杨秀清,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崔丹丹,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董学保,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清诉被告崔丹丹、董学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杨秀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