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焦佳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山,骆海芳,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86号原告:焦振山,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骆海芳,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李娜,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焦佳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焦佳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37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10日前还款,后经焦佳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焦佳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焦佳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焦佳父母焦振山、骆海芳向本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37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焦佳向被告李娜提起诉讼后死亡,焦佳的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继续参加本案诉讼。但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宜对焦佳死亡后的继承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现焦振山、骆海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合法继承人身份,故本院无法确认二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二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振山、原告骆海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荣 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起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