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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强、仲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仲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仲伟玲,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仲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78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伟玲的银行存款517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