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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桓台县荆家镇姚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桓台县荆家镇姚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31号原告:李春华,男,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桓台县荆家镇姚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荆家镇姚王村。法定代表人:姚希刚,职务: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鹏,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与被告桓台县荆家镇姚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李春华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巩琳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