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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毕红文与马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红文,马志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63号原告:毕红文,男,1969年8月11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马志孝,男,1979年3月1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原告毕红文与被告马志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毕红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毕红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红文承担。审判员  南兴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