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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硕与曹坚、颜为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硕,曹坚,颜为兰,高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764号申请执行人:曹硕,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曹坚,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颜为兰,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开祥,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曹硕与曹坚、颜为兰、高开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开祥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