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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3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景国与嵩阳冶上(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刘迎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景国,嵩阳冶上(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刘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景国,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嵩阳冶上(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迎宾,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景国与被执行人嵩阳冶上(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刘迎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122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嵩阳冶上(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刘迎宾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魏景国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迎宾已履行案款254900元,余款双方经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魏景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