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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谢仁华与陈火灵、童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华,陈火灵,童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36号原告:谢仁华,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平,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火灵,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春玉,女,1979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谢仁华与被告陈火灵、童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仁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火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春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火灵、童春玉偿还借款3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陈火灵、童春玉承担连带责任;3、由陈火灵、童春玉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0日陈火灵因缺乏资金向谢仁华借款人民币110000元,2016年10月22日陈火灵又向谢仁华借款270000元,均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陈火灵分别出具借条交给谢仁华收执。此后,陈火灵未能还本付息。为维护谢仁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谢仁华的诉讼请求。陈火灵辩称,谢仁华所诉不属实。一、双方借贷关系不合法。2016年下半年陈火灵才认识谢仁华,因谢仁华长期用车接送人上“宝山”(赌博场所)押宝及向他人放高息牟利,陈火灵偶尔会搭谢仁华车而认识谢仁华,也会向谢仁华借款赌博。2016年9月10日出具给谢仁华的借条就是由此形成的。此后双方超出普通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9月份,谢仁华与陈火灵协商合伙,由谢仁华出资购车“东风雪铁龙”一辆,由陈火灵开,以送人上“宝山”参赌而合伙牟利。之后近二个月陈火灵每天送人上“宝山”所得的钱,扣除油钱等费用后都由谢仁华收取,用于支付车辆的按揭款项及其信用卡透出的钱。后因陈火灵继续赌输钱,谢仁华又多次借钱给陈火灵,有时谢仁华也和陈火灵一起合伙押宝。因此至2016年10月22日,双方经结算累计,陈火灵己结欠谢仁华共27万元,其中包含购车的首付款、按揭款及此前陈火灵写给谢仁华的11万元借条在内。陈火灵应谢仁华的要求,出具了一份27万元的借条给谢仁华,但谢仁华没有将此前所写的11万元的借条还给陈火灵。现在却以两张借条来起诉,明显有违事实真相,谢仁华并未实际出借陈火灵38万元。2016年l1月中旬陈火灵因负下赌债无法偿还,被迫离家出走。谢仁华明知陈火灵借款系用于押宝赌博,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借款给陈火灵赌博,其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二、谢仁华主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是夫妻家庭之外陈火灵个人参赌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请求驳回谢仁华对陈火灵的诉讼请求。童春玉辩称,谢仁华所称借款事实不属实,童春玉根本不认识谢仁华,据童春玉事后了解,谢仁华与陈火灵早已超出了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他们还经常在外开房鬼混,陈火灵离家出走后,谢仁华曾到陈火灵姐姐步行街的家中闹事,说怀了陈火灵的孩子,要童春玉及公公、婆婆将房子给她,并多次发送微信内容威胁陈火灵和家人,童春玉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童春玉保留追究他们恶意侵权的权利。谢仁华与陈火灵之间的债务不合法,且与童春玉无关。童春玉与陈火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火灵向谢仁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此债务根本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谢仁华起诉童春玉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谢仁华对童春玉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下半年陈火灵与谢仁华认识,陈火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谢仁华借款,陈火灵分别于2016年9月10日和2016年10月22日出具借条交由谢仁华收执。陈火灵于2016年9月10日出具给谢仁华的借条载明:“兹借到谢仁华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元)”。陈火灵于2016年10月22日出具给谢仁华的借条载明:“兹借到谢仁华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此后,陈火灵未能还款。后经谢仁华催讨仍未还款,为此谢仁华诉至本院。另查明,陈火灵与童春玉于2013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陈火灵向谢仁华借款380000元,有陈火灵出具给谢仁华收执的二张借条、银行历史流水明细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火灵与谢仁华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债务在给予陈火灵必要的期限后,谢仁华有随时向陈火灵主张还款的权利。经谢仁华催讨,陈火灵未予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谢仁华要求陈火灵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谢仁华要求陈火灵支付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陈火灵应支付谢仁华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陈火灵与童春玉系夫妻关系,童春玉称陈火灵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童春玉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谢仁华要求童春玉共同归还上述债务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陈火灵和童春玉以提供一份录音证据来证明2016年10月22日出具给谢仁华的270000元借条是包含购车的首付款、按揭款及此前写给谢仁华的11万元借条合计的债务和证明该债务系谢仁华明知陈火灵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在谢仁华否认陈火灵的抗辩意见后,陈火灵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陈火灵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火灵、童春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仁华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谢仁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陈火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玉凤代理审判员  林 惠人民陪审员  黄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稚烨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诉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