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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家健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62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8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家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6时,被告人吴家健饮酒后驾驶粤L×××××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蕾路沃某对出路段时,将车停在中心护栏以北第二条机动车道内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家健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2.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家健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家健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家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家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家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家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家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汉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雯许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