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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邢焕青与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焕青,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944号原告:邢焕青,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经营者:梁微,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彬,男,住长春市经开区。原告邢焕青与被告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以下简称金海达车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于2016年3月9日以(2015)公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邢焕青的诉讼请求,原告邢焕青不服判决,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平中院)提起上诉,四平中院以(2016)吉03民终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以(2016)吉038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请求,被告金海达车队不服上述判决,向四平中院提出上诉,四平中院以(2017)吉03民终4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焕青与被告金海达车队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焕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金海达车队支付工资款5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金海达车队负担。事实与理由:邢焕青于2014年2月10日被金海达车队招聘为司机,并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开工资50%,年薪为8万元,加年终奖5000元。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海达车队仅支付了18000元生活费,后于2014年9月27日,被告将车卖掉。同时,邢焕青被解雇,此后,金海达车队又支付了1万元工资款,现欠工资5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金海达车队以没钱为理由,至今不予支付剩余工资款。金海达车队拖欠邢焕青剩余工资,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请求。第一次庭审中,邢焕青变更诉讼请求,将所欠工资变更为22200元。第二次庭审中,邢焕青将金海达车队所欠工资变更为22000元。金海达车队辩称,邢焕青主张的22000元工资符合事实,所欠工资数额正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审理查明,邢焕青曾为金海达车队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邢焕青职位为司机,年薪8万。合同期内2014年9月份,金海达车队将邢焕青辞退,欠邢焕青220**元未支付。2015年1月份、2015年春节、2015年五一、十一均向金海达车队主张过权利。上述事实由邢焕青提供的劳动合同、庭审中的陈述以及金海达车队的自认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邢焕青曾经是金海达车队员工,邢焕青为其提供了劳动,金海达车队应依照合同约定向邢焕青支付所欠工资。关于所欠工资数额的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欠工资数额22000元均无异议,且金海达车队同意给付上述工资,故本院对上述所欠工资数额予以确认,金海达车队应向邢焕青支付所欠工资2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判决如下: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邢焕青支付所欠工资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主岭市金海达运输车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立人民陪审员  裴秀荣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