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朗风行汽配商店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朗风行汽配商店,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朗风行汽配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南头道街副35号。经营者:窦江涛,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阳光颐养花园8栋4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物流园区B-37、B-39。经营者:郑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38号3栋1单元3层1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朗风行汽配商店申请执行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郑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伟所有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郑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