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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晋松与李佳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松,李佳阳,王鑫阳,孙贤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50号原告:张冬梅,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被告:吉林省久久洗浴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长江,经理。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吉林省久久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洗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久久洗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冬梅诉称:2015年8月18日通过店总(崔剑)引见招聘到吉林省久久洗浴有限公司任职面食。任职两个月后久久洗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约定开业前负责店内所有人员的伙食,包括施工人员。工资月6000元,准备开业时厨房在找2-3人面食1人,工资4000,厨房工资设定在14000元月,9月份时,久久洗浴和我商定做盒饭,久久洗浴说有一个入股总裁培训班,在近期有课,因工作需要9月12日找面食张冬梅来店上班,并打算20号开业,但因施工进度没有开业,后又定10月9号开业,10月1号付厨陈师傅来店上班,让上交身份证,这个借口推了近半个月,后来给每人150元并承诺开业后,10月10日补发全部工资,但开业庆典后并没有开支,在员工的抗议下,每人开了300元,承诺尽快补发工资,可是迟迟没有兑现,11月14日久久洗浴说员工太多了养不起,给大家放假,留少部分人,给员工打欠条放假,承诺11月22日、11月28日、12月2日分三次结清工资,张冬梅在停水,没有暖气的情况下坚持到12月12日,根据南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张冬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久久洗浴支付张冬梅剩余工资11600元;久久洗浴支付张冬梅因索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3000元;诉讼费用由久久洗浴承担。久久洗浴未出庭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张冬梅在久久洗浴处工作,根据庭审中张冬梅提供的一份久久洗浴法定代表人于长江签字的工资明细,久久洗浴未付张冬梅2015年9月工资3059元,10月工资4000元,合计7059元。庭审中,张冬梅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张冬梅向南关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张冬梅在久久洗浴处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久久洗浴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张冬梅主张的8月、11月、12月份工资,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久久洗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张冬梅2015年9月、10月的工资款人民币7059元;二、驳回原告张冬梅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