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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恒与齐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陈恒,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齐燕,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濉溪县恒大名都小区×栋×单元××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恒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齐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慧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