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建立、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立,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现住威县,被执行人周仁,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现在邢台市沙河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刘建立与被执行人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冀053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立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仁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仁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现在邢台市沙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仁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建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仁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金额377771元,申请执行人刘建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凤楼审判员 孙志洋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