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德利、余清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利,余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利,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余清全,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赵德利与被执行人余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0920元及利息。后林煌也向本院申请执行余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总标的12092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清全有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38#203单元及附属间的房产,该房产在诉讼阶段已被本院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清全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38#203单元及附属间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