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517号原告: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经营者:王红令,该农场场长。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与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中卫市宏玲蔬菜种植家庭农场负担。审判员 张永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