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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嘉与刘磊、郑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刘磊,郑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681号原告王嘉,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焦作万方铝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马村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中站区。被告郑丽娟,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马村区实验小学工作人员,住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因与被告刘磊、郑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丽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撤回对被告郑丽娟起诉的起诉。审 判 长  徐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