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韦xx、宜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宜州市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宜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宜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州市xx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韦xx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56号。截止2017年3月7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xx蚕茧款417933元(利息另计);二、交纳案件执行费61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宜州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