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与Kuehne+NagelINC、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益林木业有限公司,Kuehne+NagelINC,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220号之一原告:胶州市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南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姜锡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uehne+NagelINC.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号大宁国际商业广场第*幢**层1601-1603、1605-1608。委托代���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楼数码港旗舰大厦**楼****室。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胶州市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Kuehne+nagelINC.、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七月八日作出(2016)鲁72民初12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Kuehne+nagelINC.、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现原��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Kuehne+nagelINC.、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爱玲人民陪审员 董 伟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千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