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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韦仕向、蒙贵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仕向,蒙贵忠,卢有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韦仕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贵忠,男,1955年2月5日出生,布依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有农,男,1959年2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仕向与被执行人蒙贵忠、卢有农拖欠矿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环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1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恢5号,申请执行标的为35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经再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本案确实已无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或其它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恢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