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学林与谭凯、谭昌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雪林,谭凯,谭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雪林,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凯,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昌富,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雪林与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凯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雪林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谭昌富对被执行人谭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在金融部门有银行存款、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谭昌富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顶新分社存款17673元,并委托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谭凯所有的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唐雪林于2017年3月7日领取案款17323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唐雪林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唐雪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谭凯、谭昌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唐雪林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