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初36号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要求撤销编号H04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不属于被告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本案行政行为不属于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此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辉伟人民陪审员 胡 沙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