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明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陈明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852号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孙龙,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明福,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洪(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