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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7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7刑初14号公诉机关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现住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无前科。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察右中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6年6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察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察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来到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铁沙盖镇收购葵花籽,在丁某甲、高某某的帮助下共收购葵花籽70904斤(包括丁某甲和高某某的部分葵花籽),价值331418元。经双方口头约定,在货发送到浙江省湖州市干果市场后,先付20万元,剩余款项几天内付清。结果货到后,被告人丁某某前后只支付了丁某甲15万元。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和丁某甲、高某某说去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收购葵花籽,结果凌晨两点左右丁某某租了一辆出租车回到察右中旗铁沙盖镇将妻子和孙女接上后逃匿。后经丁某甲多次催要,被告人丁某某又支付了2万元,总共支付了17万元。丁某甲又多次给丁某某打电话催要货款,丁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之后丁某某电话关机无法联系,造成丁某甲经济损失161418元。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于2016年6月15日将所欠被害人丁某甲全部款项共计175600元(包括代办费14180元)退还,被害人丁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账单、转账回执单、收条、谅解书、证人孟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甲、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收购葵花籽合同过程中,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全部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O二0年六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志兴审 判 员 臧贤谊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媛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