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蒋海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8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海林,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德阳市笙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海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蒋海林在其睡觉的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黄屋高驳路一巷6号鼎业皮具厂办公室内,临时起意,盗窃该厂老板杨某放在沙发上的手提包内的4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杨某多次联系,蒋海林均无回应。2017年2月22日,民警在狮岭镇教育西路龙之珠网吧将被告人蒋海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海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蒋海林的盗窃数额及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海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海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杨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案发现场的照片指认,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蒋海林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海林的身份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蒋海林的供述及其对作案现场的照片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海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海林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海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海林向被害人杨春松退赔违法所得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