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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常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本息共计536000元,并履行兑现了和解协议的给付内容。诉讼费58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常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