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常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本息共计536000元,并履行兑现了和解协议的给付内容。诉讼费58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常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