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延边龙圣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龙圣达工贸有限公司,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圣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柳成浩,经理。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圣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的(2007)龙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圣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7496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5年4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有位于龙井市的房屋,因房屋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所以暂时无法进行拍卖。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延边龙圣达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对(2007)龙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明